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

[剪報] 繼父伸狼爪 母誤當女兒愛上枕邊人

繼父伸狼爪 母誤當女兒愛上枕邊人
自由電子報 2009/12/09〔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
繼父性侵12歲女兒,讓當時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兒因此產下一子,錯亂的女學生為此自戕,母親卻誤認女兒也喜歡枕邊人,竟讓出床位,叫女兒陪繼父睡,警方將繼父與母親依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法辦,檢方調查後認為母親非共犯,將繼父起訴,求刑20年。
被害少女現已就讀國中,由社工人員安置在寄養家庭。她年幼由母親帶著陪嫁,沒想到958月國小六年級時遭繼父在樹林住處性侵,還恐嚇不得張揚。
少女隱忍,沒想到隔年4月懷孕,直到肚子大了,母親才發現,離譜的是,繼父把少女肚子搞大了,卻沒停止惡狠行徑,仍繼續多次性侵。
母親追問後,得知女兒懷了枕邊人的種,怒罵丈夫,丈夫聲稱會負責,在少女生下女兒後的坐月子期間暫歇狼行,之後仍持續性侵,少女升上國中仍擺脫不了被繼父性侵夢魘,交了男朋友後,自覺身體被繼父糟蹋而割腕自戕,母親卻誤認少女喜歡繼父,讓出床位叫少女陪繼父睡,少女不堪身心折磨,才將壓抑心事全部向男友吐露,在男友支持下, 向 老師反映,社工員趕緊介入,報警處理。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剪報] 寄住遭性侵 伯母帶去墮胎

寄住遭性侵 伯母帶去墮胎


自由電子報 2009/12/03
〔記者王述宏/台北報導〕
發現懷孕 求助伯母
一名國中二年級少女暑假寄住林姓伯母家,疑似在伯母默許下,被68歲蔡姓男子開車載往山區性侵10餘次,開學後少女發現自己懷孕,瞞著父母向伯母求助,伯母帶少女到診所墮胎,診所認為有內情,向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報案,警方訊後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蔡嫌和林女函送法辦。
少女向警方說,阿伯在車上要對她不軌,她都拒絕,但阿伯還是硬來,而且每次被阿伯出門,伯母都知道。林女則否認知情及收受蔡嫌好處,蔡嫌也否認犯案。
被害少女家境清寒,父母忙於賺錢,上課期間住在學校宿舍,暑假則寄住伯母的台北縣住處,由於蔡嫌經常出入林女家,見少女年幼可欺,藉口開車帶少女外出遊玩,載到偏僻山區性侵,2個月期間性侵10餘次,每次事後都給少女幾百元封口。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剪報] 國一男迷A片 找小四表妹「合演」

國一男迷A片 找小四表妹「合演」


自由電子報 2009/11/29〔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網路色情氾濫引起學童家長憂心!一名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小男生禁不起網路A片女優情慾挑逗,竟找來就讀國小四年級的小表妹一起觀看,表兄妹倆就在電腦前模仿A片男女主角,真槍實彈演起春宮戲,女童家長發現後氣得告上警局。
小男生父母離異,與母親一起生活,母親忙於工作養家,小男生慢慢迷上網路色情影片中的AV女優,經常躲在房間裡偷看A片,母親還以為兒子乖巧不會到處亂跑,喜歡待在家裡打電腦,想不到兒子竟犯下大錯,造成母親與親友間關係決裂。
小男生常利用假日母親不在家的機會,找表妹到家裡觀看網路色情影片,因禁不起A片誘惑,接連發生不倫性行為。
今年10月間,女童母親發現女兒每次從小表哥家回來後行為略顯異常,詢問後女童才說出一切,女童家人氣急敗壞地找上門,小男生坦承犯錯。
屏東警方自從成立網路科技犯罪專責小組後常有學生家長到警局反映,指網路色情影片過度氾濫,標榜專門封鎖、攔截色情網站及郵件的軟體或設備,似乎都不管用,希望警方改善亂象。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剪報] 台灣記者三個月內性侵6歲親生女兒10次

台灣記者三個月內性侵6歲親生女兒10次
   時間:2009-11-26 10:28:34  來源: 中新網  點擊:510次  【發表評論 (0)】
  據台灣“今日新聞”報道,台北市一名黃姓記者,因為長年沉溺A片,涉嫌在3個月內性侵6歲親生女兒長達10次,直到幼女向母親哭訴,才由母親帶去醫院驗傷,證實外陰有摩擦紅腫等跡象。

據警方表示,黃男是報社前駐巴拿馬記者,今年2月已調回台灣擔任編輯,他的妻子則是巴拉圭人,兩人育有4名子女。6歲的大女兒早在今年3月,與母親逛大賣場時就說“爸爸戳我!”當時以為女兒在開玩笑,直到5月女童又再度指稱遭父親戳弄下體,沒過幾天,她返家時突然撞見丈夫和兒子全身赤裸,兒子還不停大喊“來運動!”才驚覺有異,趕緊帶女兒驗傷、報警。

由於長期旅外,女童中文能力不佳,讓案情陷入膠著,檢察官只好請來家暴中心的心理諮商師,以數鉛筆等遊戲確認邏輯能力,作為採信證詞的依據。當諮商師問她都和家人玩什麼遊戲?最不喜歡哪個家人?女童回答“爸爸”,更透露“不喜歡爸爸戳我下面”等關鍵證詞。

[剪報] 記者性侵幼女 童言揭獸行

記者性侵幼女 童言揭獸行
2009-11-26 自由時報


〔記者吳岳修、趙靜瑜/台北報導〕「爸爸用小鳥戳我!」6歲幼女一句童語揭露獸父性侵憾事,被指涉案的當事人,竟然還是某通訊社曾派駐國外的特派員。

該通訊社表示,依勞基法,該同仁在被判罪定讞前,都仍保有工作權。今天會派員先去台北市社會局了解,該同仁家庭有需要協助的部分,也會協同幫助。

檢警調查,涉案嫌犯已婚育有一女,任職某通訊社期間曾被派駐國外採訪,因國外駐地生活苦悶,沉迷於色情片,致心理產生不良反應,後來嫌犯奉調回台,與妻子及6歲幼女同住。

檢警表示,嫌犯今年2月間起,趁妻子外出之際對幼女強加性侵,3個月內連續性侵至少10次,某日下午,被害幼女在玩樂時向母親提及「不喜歡爸爸用小鳥戳我屁屁」,引起母親懷疑,經帶往醫院驗傷,證實女兒外陰部有摩擦紅腫等跡象。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剪報] 兄弟姊妹玩性遊戲多半疏於管教

兄弟姊妹玩性遊戲多半疏於管教

http://news.sina.com   2009年11月19日00:18   聯合新聞網
  兒少為什麼會成為性侵加害者? 東華大學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主任陳若璋分析,性侵加害者家庭結構不健全,幼年受虐的比率極高,原生家庭多半疏於管教。
  陳若璋表示,曾接觸一名廿多歲的性侵害受刑人,因幼年與兄弟姊妹大玩性遊戲,國一開始因性侵吃上官司,至少犯下卅起性侵案。
  該名受刑人家中務農,兄弟姊妹共四男兩女。 陳若璋說,受刑人在六到九歲時,每週除週末外,天天趁父母忙著務農,與兄弟姊妹在家大玩集體性遊戲。 遊戲由年長兄姊的性表演開始,帶領弟妹以手指、輔助工具等達到快感。
  “該受刑人國一開始對六到九歲孩童出現強烈性需求,並對鄰居女孩下手,”陳若璋指出,性侵鄰居幼女使他產生幼時玩性遊戲的愉悅感,事情曝光後遭父親痛打,“遭痛打卻又心生壓力,再度產生性侵幼女的慾望,以紓解情緒。”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資訊]保護自己有妙法

保護自己有妙法
主題:性侵犯
作者:家計會教育組
發表時間:2009-10-25
兒童性侵犯是指透過各種如武力、哄騙、討好等方式,把兒童引進與性有關的接觸。這些接觸可包括有身體接觸的行為,例如性交、手淫、口交、愛撫等;但常被忽略的是沒有身體接觸的行為,例如向兒童露體、吩咐兒童露體、勉強兒童看色情影片、拍攝兒童裸體照片、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行業等,也可算在兒童性侵犯之列。要兒童好好保護自己,首先要讓他們認識自己的身體。
人體是由不同的器官組成,每個器官都有它的名稱和獨特的功用。男孩子和女孩子的身體有著很多相同和不同的器官,它們都是構成身體的一部份,是同樣重要和寶貴的。作為身體的主人,我們要愛惜生命,好好保護每一個器官,使它們能正常運作。而在身體的眾多器官當中,有些叫做「私隱部位」,是不可隨便讓人撫摸或觀看的。女孩子的私隱部位包括胸部、陰部 和臀部;男孩子的私隱部位則為陰莖、陰囊和臀部。這些部位不可隨便讓人撫摸或觀看的,因此要穿衣服遮蔽並保護身體,游泳時也要穿著泳裝,洗澡時亦需把門關上。
由於性侵犯者可能是陌生人,亦有機會是認識的人,所以我們要教導孩子相信自己的感覺,分辨好壞接觸。好的接觸會令人感到舒服及安全,例如和好同學握手以示親切,可以繼續;壞的接觸令人感到不舒服、不安、不妥、想停止;例如有人故意撫摸自己的私隱部位。此外,我們亦要讓兒童知道自己有權拒絕壞的接觸,懂得拒絕的技巧,學習堅定地拒絕,例如大力地「搖頭」、高呼「不好」、快速走開等,並且將事情告訴自己所信任的成年人,如老師和親人等。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剪報] 美變態父子聯手性侵第三代 5人遭起訴

美變態父子聯手性侵第三代 5人遭起訴
法新社 更新日期:"2009/11/12 11:20" 王思捷

(法新社芝加哥11日電) 密蘇里州一名男子和他的四個兒子,今天同因儀式性的性侵害第三代6人罪行遭起訴。警方同時也對家族農場進行搜索,尋找可能已遭掩埋的屍體。

警方拒絕說明可能已遭掩埋的屍首為成人或孩童。

有關單位同時也在農場進行挖掘,試圖尋找裡面藏有紙條的玻璃瓶;孩童們在紙條上記載遭性侵的可怕經驗。

密蘇里公路警察發言人羅奧(Bill Lowe)說:「受害人當年在紙條上寫下自身經歷,放人玻璃瓶埋入地下,希望能夠塵封這些可怕的遭遇。」

今年8月間,一名26歲女子向警方描述埋藏心頭多年,遭父親、叔伯和祖父性侵的駭人記憶,全案為之曝光。

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剪報] 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 修法改寫「孝順」觀 過來人李明依叫好


家暴性侵兒 可免扶養父母

修法改寫「孝順」觀 過來人李明依叫好

2009年11月06日蘋果日報



藝人李明依在自傳《華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親和同父異母的大哥性侵,她認為這項修法很好。
【綜合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將父母與子女的扶養行為調整為「相對義務」,子女若曾遭父母性侵、虐待、遺棄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若不扶助、養育或保護曾對他們殺人未遂、性侵、虐待或棄養等行為的父母,也可免除遺棄罪的追訴。

政院通過

基於「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父母虐待、性侵或遺棄子女的案件時有所聞,受害子女在成年後卻仍可能面對加害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撒鹽。 

[剪報] 遭家暴、性侵 得免扶養父母

遭家暴、性侵 得免扶養父母

2009-11-6 自由時報 

〔記者黃維助、湯佳玲/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院會並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這次修法,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且定有遺棄罪規定,但對於曾遭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卻可能面對當年的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遺棄罪將增列排除條款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賦予法院可斟酌扶養本質,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剪報] 政府請幫忙 拯救童年受創婦女

政府請幫忙 拯救童年受創婦女 (立報 2009/09/11) 
勵馨基金會於昨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與社會,除了幫助當下的性侵受害人,也應該重視童年受創婦女的復原工作,幫助受害人在社會上正常發展。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國外相當注重童年受創者的復原工作,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英國的莎曼珊‧薇佛(Samantha C. Weaver)。
 
勵馨基金會於昨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與社會,除了幫助當下的性侵受害人,也應該重視童年受創婦女的復原工作,幫助受害人在社會上正常發展。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國外相當注重童年受創者的復原工作,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英國的莎曼珊‧薇佛(Samantha C. Weaver)。莎曼珊的父親有嚴重情緒困擾問題,對子女極盡虐待。由於從小在充滿暴力的家庭中成長,莎曼珊在14歲時,就罹患焦慮症、重度憂鬱症,還曾多次企圖自殺。後來英國政府提供心理輔導資源,協助莎曼珊走向復原之路,而莎曼珊也出書分享她復原的過程。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剪報] 南韓法律不保護不自愛女性貞操

南韓法律不保護不自愛女性貞操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9-01 13:29

(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1日專電)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今天報導,南韓法院判處在8個月內誘騙姦淫64名女性的41歲金姓男子無罪。

這項判決再一次表達韓國司法僅保護自愛女性健全和純潔的貞操,但不保護不自愛女性貞操的立場。
韓聯社報導,首爾鐘岩警察署昨天透露,41歲經營個體生意的金某,以旅美韓僑自居,他在網站上結識20歲左右年輕女性後,偷拍性愛畫面,並以公開錄影進行恐嚇。

警方調查指出,金某涉嫌自今年1月7日開始至今,與64名女性發生關係。利用內置在筆記簿的針孔攝影機,拍下性愛畫面,以公開錄影為恐嚇,要求繼續交往。

據調查,受害女性大多為大學生、服裝店服務員、公司職員、無業者等,她們受到恐嚇後,沒有報警。
警方表示,金某在短時間內誘騙女性的案件,讓人聯想到1950年代曾轟動南韓全國的「朴仁洙案」。這兩案的大部分受害女性都沒有報案。

朴仁洙在上大學時參加了韓國戰爭,停戰第二年的1954年畢業後,自稱是海軍上尉,並與70餘名未婚女性發生性關係,但只有2名受害人以姦淫罪舉報朴仁洙。

當時南韓法院判決稱,「法律只對貞潔女性保護其健全和純潔的貞操」,判定朴仁洙無罪。

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剪報] 遭性侵 少女獲安置又被姦: 淫姑丈判12年 社工被批「推人入另一個火坑」

遭性侵 少女獲安置又被姦: 淫姑丈判12年 社工被批「推人入另一個火坑」
蘋果日報 2009.05.28

【黃哲民、劉昌松、張沛森╱連線報導】桃園一名十三歲少女慘遭父親強姦後,被社工安: 置在吳姓姑丈家,又三度慘遭姑丈強姦、猥褻。高等法院審理後,昨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兩罪,將這名可惡姑丈重判十二年徒刑。


人神共憤
由於社工將少女安置在吳姓男子家時,沒發現吳離婚又失業,並不是合適的安置環境,法官感嘆:「社工神經太大條,等於把被害人推入虎口!」聽到此案,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直呼:「聽了就讓人生氣!政府應建立寄養家庭管核機制,否則,把受家暴的孩子託給親屬寄養,卻沒顧慮親友狀況可能也不好,等於把孩子推到另一個火坑。」

2009年5月9日 星期六

[剪報] 性侵受害者 可申請國家補償

性侵受害者 可申請國家補償




自由電子報 2009/05/09〔記者曾韋禎、項程鎮、林嘉琪/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性侵被害人未來可向政府申請補償,補償金額最高為一百萬元及精神慰撫金四十萬元,婦女團體認為這對於曾經受創的受害者是「遲來的正義」,確有必要。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保障的對象,原只包括因犯罪致死、重傷者,此次修法則是將性侵被害人納入保障範圍。
但本法也訂定「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對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因其心智未成熟,若是與他人出於兩情相悅或有交易性質而性交或猥褻,將有道德風險,排除其適用,不予補償。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剪報] 性侵賠償排除亂倫 婦團喊停

性侵賠償排除亂倫 婦團喊停

2009-4-26 22:55 作者:史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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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史倩玲綜合報導】4月17日立法院開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對象。但性侵事件若證明為亂倫以及援交則排除補償。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排除條款並不合理,呼籲立法院立即停止審議。


紀惠容表示,勵馨基金會反對所通過的法務部版中的兩項排除條款,也就是排除補償事前合意的援交或性交案例,以及父母對子女性侵案例。


紀惠容指出,根據勵馨多年的實務經驗來看,家內性侵的個案比一般性侵案更難對外求助。家內性侵的被害人已經較為弱勢,立法院又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中明白排除亂倫受害人,明顯剝奪家內性侵被害人權益。排除條款對本來就難以現身爭取權益的亂倫被害人,更是另一種層次的迫害。


法務部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之所以設立排除條款,是因為擔心造成困苦家庭因為經濟因素,刻意製造性侵,藉此向政府求償換取金錢度日。但紀惠容指出,法務部的思維完全錯誤。因為困苦家庭要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亂倫性侵事件必須先經刑法判決確認。而犯下性侵案的父母,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監禁之後,家中的經濟將立即受到影響。換句話說,亂倫性侵在被害人還沒得到金錢補償之前,就已產生重大損失,貧困家庭根本無法藉由亂倫性侵的行為改善經濟。


紀惠容指出,如果因為少數極端案例,法務部就把亂倫性侵被害人全部排除補償,根本是因噎廢食的作法。法務部應該將經司法判定為性侵害案被害人,全部納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對象;法務部也應該應積極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信託管理等,防範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而不是設立排除條款,讓亂倫性侵被害人損失法律上的權益。

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

[剪報] 獸父性侵女兒產子 女遭退婚 心碎母投河

獸父性侵女兒產子 女遭退婚 心碎母投河




自由電子報 2009/04/26〔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
獸父太超過!洞房時女兒慘叫逃離
女兒遭丈夫性侵產子,婦人憤而與丈夫離婚,孫子只好送人扶養,為撫平傷痛,婦人幫女兒相親找到歸宿,不料洞房花燭夜竟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後群」,女兒狂奔逃離夫家,夫家查知原委後要求離婚退還聘金;因還不出錢,新娘被迫辦卡刷還,婦人自責不已,今年4月投溪自盡,消防人員意外撈起一段傷心往事。
張婦育有21女,6年前丈夫酒後性侵女兒,念高二的女兒因而懷孕,張婦家醜不敢外揚,當時並未報案,也沒有通報縣府,只是為女兒請長假,產下一子後,孫子被迫送到高雄市讓人領養,張婦憤而與丈夫離婚,沒想到不久後女兒罹患憂鬱症,丈夫則娶了越南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