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剪報] 遭性侵 少女獲安置又被姦: 淫姑丈判12年 社工被批「推人入另一個火坑」

遭性侵 少女獲安置又被姦: 淫姑丈判12年 社工被批「推人入另一個火坑」
蘋果日報 2009.05.28

【黃哲民、劉昌松、張沛森╱連線報導】桃園一名十三歲少女慘遭父親強姦後,被社工安: 置在吳姓姑丈家,又三度慘遭姑丈強姦、猥褻。高等法院審理後,昨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兩罪,將這名可惡姑丈重判十二年徒刑。


人神共憤
由於社工將少女安置在吳姓男子家時,沒發現吳離婚又失業,並不是合適的安置環境,法官感嘆:「社工神經太大條,等於把被害人推入虎口!」聽到此案,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直呼:「聽了就讓人生氣!政府應建立寄養家庭管核機制,否則,把受家暴的孩子託給親屬寄養,卻沒顧慮親友狀況可能也不好,等於把孩子推到另一個火坑。」

2009年5月9日 星期六

[剪報] 性侵受害者 可申請國家補償

性侵受害者 可申請國家補償




自由電子報 2009/05/09〔記者曾韋禎、項程鎮、林嘉琪/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性侵被害人未來可向政府申請補償,補償金額最高為一百萬元及精神慰撫金四十萬元,婦女團體認為這對於曾經受創的受害者是「遲來的正義」,確有必要。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保障的對象,原只包括因犯罪致死、重傷者,此次修法則是將性侵被害人納入保障範圍。
但本法也訂定「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對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因其心智未成熟,若是與他人出於兩情相悅或有交易性質而性交或猥褻,將有道德風險,排除其適用,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