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剪報] 不敢反抗當同意 姊妹花度假遭淫姑丈姦

不敢反抗當同意 姊妹花度假遭淫姑丈姦

2010年08月31日 壹蘋果

一對就讀國中的姊妹花,暑假期間到住在台東的姑姑家度假,姊妹分別遭狼姑丈猥褻、性侵。被害人向檢警表示,姊姊被姑丈襲胸五次,妹妹下體則遭手指侵犯三次,姑丈並向兩人說「你們又沒說不喜歡!」企圖向兩人洗腦。


姊妹花不敢向姑姑坦白,只好打電話給父母,央求提早接兩人回家,返家後告知父母受辱,母親立刻報警。台東地方法院法官最近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名判淫姑丈襲胸、指姦分別8年和3年2月,合併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剪報] 對小姐妹襲胸性侵 狼姑丈重判10年

對小姐妹襲胸性侵 狼姑丈重判10年(2010/08/30 17:39)

NOW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對14、13歲的小姐妹,去年到台東姑丈家過暑假,姑丈卻先後對姐妹伸出魔爪,包括襲胸、以手指性侵,台東地方法院重判他有期徒刑10年,且不予減刑。

高雄甲仙鄉6歲女童遭性侵案,嫌犯因為被法官輕判而引發社會議論,台東這起性侵小姐妹案則有迥然不同的判決。法官認為,被告雖沒有前科,但審酌他是姐妹的姑丈,竟不思疼愛,反逞一己淫慾,因此予以重判。

據調查,這對姐妹去年暑假到台東關山鎮姑丈家玩,姑丈趁著和2人同房睡覺時,將手伸入姐姐的衣服內撫摸胸部,總計5次;又趁著妹妹睡覺時,以手指性侵,得逞3次。

判決指出,5次襲胸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3次手指性侵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剪報] 姑丈性侵姪女姊妹 重判10年

姑丈性侵姪女姊妹 重判10年

2010年08月30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30日電)去年1對年僅14和13歲姊妹,到姑丈家過暑假,未料,姊姊遭到姑丈襲胸5次,妹妹則被姑丈手指頭性侵3次,台東地方法院將涉嫌性侵的姑丈重判有期徒刑10年,不予減刑。

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去年暑假,年幼的姊妹到台東縣關山鎮姑丈家過暑假,姑丈趁著和姊妹同房睡覺時,將手伸入姊姊的衣服內撫摸胸部,總計5次。

另外,又趁著妹妹睡覺時,以手指頭性侵,妹妹感覺「被咬」,疼痛中驚醒,總共得逞3次。姑丈擔心姐妹倆揭發惡行,還試探性的告訴姊妹「如果不喜歡(被摸)就要說,你都沒反抗我也不知道你不喜歡」。後來姊姊將此事告知父親,才揭露姑丈惡行。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5次襲胸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3次手指性侵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男子沒有前科,但是審酌被告是姊妹的姑丈,竟不思疼愛,反逞一己淫慾,因此不予減刑。990830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剪報] 性侵繼女猥褻姪女 狼父重判10年

中國時報  2010.08.26

性侵繼女猥褻姪女 狼父重判10年

黃力勉/台東報導

 林姓男子連續六年性侵有中度智能障礙的繼女小怡(化名),還猥褻寄住在家裡的姪女,甚至多次向妻子提出要「與女兒一起三P」要求,被依違反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重判十年徒刑。

 檢警調查,林某九十一年起,在小怡十九歲時即以要將趕出家門、綁起來等恐嚇性侵得逞,時間長達六年;直到林妻發現她有多處瘀青,追問之下才知道丈夫性侵小怡。

 小怡後來也結交男友離家。林某還在九十八年間,酒後對寄宿在家裡的未成年姪女摸胸、舔腳趾頭,猥褻得逞,直到她不斷哭泣才罷手,姪女隨後向林妻哭訴,林妻陪同到警局報案,全案才曝光。

 但林某對犯行全部否認,聲稱並未性侵,碰到姪女也是不小心,由於林妻於庭訊時供稱丈夫曾多次要求她與女兒三P;台東地方法院依小怡、姪女證詞,將林某依違反強制性交罪重判十年並需強制治療。

[評論] 性侵弱智繼女、姪女 重判10年

性侵弱智繼女、姪女 重判10年

台東市林姓男子連續6年性侵中度智障繼女,林妻某日幫女兒洗澡發現瘀青才東窗事發,該女事後離家不願與繼父同住,林男竟又對借住家中的姪女伸出魔爪,趁著酒後對姪女摸胸、舔腳趾,林妻這才報警處理,還爆出丈夫數次要求與女兒「玩3P」。台東地方法院昨天依強制性交等罪嫌重判林男10年刑期。

【2010/08/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剪報] 「想殺爸爸」網路遊戲揭穿逆倫性侵

「想殺爸爸」網路遊戲揭穿逆倫性侵

自由時報 2010.08.26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A姓男子涉嫌性侵同居人就讀小學的女兒,被害女童忍了2年多,不經意在網路遊戲透露「被玩壞了」、「想殺爸爸」、「曾被爸爸性侵」等語,網友機警通報11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火速揪出惡狼,檢方昨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女童母親從96年起與A某交往,女童也以「爸爸」稱呼他,沒想到A某卻利用女童母親晚上要工作、獨留他與女童在家機會性侵她。女童怕說出來會傷害母親,隱忍了2年多,今年5月,忍不住在網路遊戲寫出「已經被玩壞了」、「心情不好,想要殺了爸爸」等語,網友察覺不對勁,追問下女童才寫出「曾被爸爸性侵」,網友因此通報113。

社會處人員查出女童身分,警方隨即逮捕A某,他坦承猥褻,但否認性侵,因女童驗傷發現處女膜有傷口,加上指證歷歷,仍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社工調查,女童是非婚生子,其生父酗酒後會毆打媽媽,兩人因而分手,性侵女童的「繼父」是其母同居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系教授郭麗安表示,女童應已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心理、精神都因長期承受莫大壓力,無處可宣洩,才會出現自我放棄的文字,認為已經被「玩壞了」,人生毀了,乾脆「殺了爸爸」來報復。現在女童與母親已遠離加害人,接下來是要讓女童了解這「不是她的錯」,甚至女童與母親應一起上親子課程,修補因此事造成的關係與心理傷害。

[剪報] 台戀童色魔獲輕判 15萬網民聯署罷官

台戀童色魔獲輕判 15萬網民聯署罷官
2010-08-26

【明報專訊】台灣高雄縣一名男子被控性侵6歲幼女,但法官早前一審時輕判其入獄3年2個月。對於有關判決,網民紛紛指摘「太離譜」,並聯署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有15萬人參與。

案情指出,今年2月6日,林姓疑犯在甲仙鄉圖書館將一名與家人失散的6歲女童抱走性侵,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要求判監7年10個月,但此案6月中旬一審時,法官認為因女童沒強烈反抗,只認定是「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姓男子較輕的3年2個月刑期。

判決結果在網上傳開後,網民紛斥責判決離譜,並在facebook發起聯署,要求對有關法官進行「免職調查」。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回應稱,此案並無證據顯示疑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法官只能根據「罪疑唯輕」原則作出判決。

[評論] 冷眼集/獨立的司法 離譜的判決

冷眼集/獨立的司法 離譜的判決

「司法是獨立,而非孤立」,近來出現不少離譜的判決,包括一些貪瀆案、性侵案承審法官的看「法」都受到嚴重質疑 。這些法官到底有無問題不宜遽下定論,但法官在判決時如果引用法條不當或判決失去準頭,或判決一旦與社會認知常情脫節,難免出現爭議,這對司法絕對有傷害。

最近甚受議論的判決,如陳哲男、何智輝等人貪瀆案,都引起軒然大波,其中何智輝案已查出法官收賄枉法裁判。近來一些性騷擾案、性侵案判決也常出現有違常情的情況,例如彰化一名男子伸出鹹豬手,偷摸一名女性的胸部達十秒,法官卻認為以這麼短的襲胸時間不足以引起被害人性慾,無法構成強制猥褻,所以判決無罪。這項判決曾引起各界譁然,直批判決「不食人間煙火」。

高雄地院對6歲女童被性侵案的判決也是爭議甚多,法官最後採信被告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性侵,因此變更起訴法條輕判。儘管法官認為是法條適用的問題,但一個才6歲的女童如何懂得反抗,部分法界人士就舉「民法」將7歲以下幼童界定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父母代為表達意思,但此案例卻要求受害幼童須有自主表達性,「實在不合理」,根本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不能只完全沉浸於書籍及死板板的法條中,和社會完全脫節。就有法界人士說,「司法不能孤立,而法官也要與時俱進」,如此判決才不會招惹爭議。

※延伸閱讀》
‧哇新聞/近日司法離譜判決多,網友麼看?

【2010/08/2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剪報] 性侵改判 藍委憤慨批:法官Stupid!


性侵改判 藍委憤慨批:法官Stupid!

高雄地院輕判性侵6歲女童惡狼,引發網路15萬人大串連要求將承審法官免職。立法院司委會召委呂學樟認為,應加強法官實務案例訓練,未來可考慮將審判品質納入法官評鑑。日前提案修改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納入保護的立委楊麗環則強調,孩子需要法律更多保護,希望國民黨團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則召開記者會指出,十年司改從何智輝的銅鑼科學園區弊案、到法官輕判性侵6歲小女孩等罪嫌的案件中顯示,法官守則與檢察官守則根本無效,黨團即將於下個會期提出「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正式訂定退場機制。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6歲女童遭性侵案,法官竟以「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輕判被告3年2個月,楊麗環今天生憤慨批評法官判決「Stupid!」,她質疑6歲小孩心智還不成熟、不懂得拒絕,此一判例一出,未來性侵惡狼都會援引此例為自己脫罪。成年人還有抵抗能力、但小孩子完全沒有,法律不保護他們,還有誰能保護?

楊麗環日前與防暴聯盟共同提出修法主張,將性侵未滿14 歲之男女納入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她希望國民黨團能將該案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之一。

國民黨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謝國樑認為,不可能因為民眾的網路串連,將一名法官解職,但可透過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判決的內容是否合乎理論基礎,進一步判定。

民進黨團書記長潘孟安表示,黨團呼應民間司改會要求,主張設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評鑑事由應包括具體不適任現象,除被動接受民眾檢舉外,也應主動定期進行全面性評鑑,且懲戒決定機關應包含多數非官方代表,避免官官相護。

【2010/08/2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剪報] 性侵輕判犯眾怒 高院:法條適用問題

性侵輕判犯眾怒 高院:法條適用問題

高雄縣林姓男子在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依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判刑三年二個月,引起十餘萬網友撻伐,要求法官停職;高雄地檢署認為法官對事實認定與引用法條不適當,已提上訴,要求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十年以上」。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落網後,檢方求處七年十個月重刑;一審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判決三年兩個月,引起十五萬名網友連署,要求法官免職調查。

「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書裡,從頭到尾都沒說女童同意被性侵」,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她解釋,法官引用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檢察官起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要有「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性侵,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才會依「準強姦」罪判刑。

她強調,這是法律爭議,也是立法不妥所致,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針對外界對法官的判決反應,李淑惠說,若不符社會期待,地院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三位法官相當優秀,他們會堅守崗位。

今年二月卅一歲嫌犯林姓男子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六歲女童獨自玩耍,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準強姦」罪判三年二月。

高雄地檢署不認同地院的判決,認為法官有輕縱之嫌,「試問一個六歲女童,怎懂得『同意與否』?」檢方已提起上訴,請二審法官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

※延伸閱讀》
‧哇新聞/性侵女童輕判,高院說是法條適用問題,網友麼看?

【2010/08/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剪報] 「女童沒反抗」 性侵改判關鍵

「女童沒反抗」 性侵改判關鍵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判決認定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在網路發酵,甚至連署要開除法官。本案在今年3 月12日,高雄檢方引用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將本案30歲的林姓被告起訴,並具體求處10年徒刑。但法院則在6月18日變更起訴法條,改用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性交罪判刑,本件判決有無「輕判」,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6日上午,今年30歲的林姓被告,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側面樓梯處,見6歲女童獨自一人玩耍,以手抱住女童,放在林男的左腳上,「隔著褲子」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致女童驚嚇過度而性侵得逞,當時居住在附近的陳姓婦人見狀,大叫制止並報警而將林男查獲。

檢方調查後,根據被害女童在警訊時的證述,以及目擊婦人的指述,加上林姓被害也坦承以手指插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同時以林姓被告在犯後表示,不知被害女童是否有受到驚嚇,認為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10年徒刑。

不過,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審判長莊珮君法官調查認定,林姓被害並非是隔著褲子,而是從被害女童的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性交得逞1次。

審理期間,林姓被告否認性交,辯稱只有用手撫摸,並未以手指插入,還以罹患精神分裂症意圖脫罪,由於林男在審理中翻異前供,且供述不一,法官綜合各種情況證據,認定林男行為時,意識清楚,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因此並未採信林男的辯詞。

至於林男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在認定上牽扯法官變更法條的依據,法官在論罪科刑上,引用情況證據,即目擊陳姓婦人的證述:「我見到被告與女童時,女童並無抵抗的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此外,法官並審酌案發時,女童是坐在林男的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如果女童有意掙脫被告,林男應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順利將右手伸入褲內而性侵。

法官最後採信林男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涉犯性交,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

【2010/08/2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剪報] 網路動員驚人… 爭議議題深入討論呢

網路動員驚人… 爭議議題深入討論呢


網友在臉書發起免職法官的連署,有「宅神」之稱的朱學恒也是參與者,身為新手爸爸的他認為,該連署八天就集結十五萬人,顯現強大民意,「這會是台灣出現陪審團制度的契機」。

朱學恒曾多次集結眾多網友行事,在臉書上也看過無數召集行動,但從未看過召集力這麼驚人的行動。「這位發起人並非社會重要人物,也非網路領袖,卻能在短短數天內得到這麼多人同意,可見民意所向!」

但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翟本瑞指出,網路串連往往訴諸情感,但這也可能使爭議議題缺乏深入討論,顯得片面且簡化。

朱學恒指出,臉書上各類行動無數,他往往看過就算,但這次行動轉貼到他網頁時,卻立刻讓他油然升起贊同,「我們都對『法匠』深感憤怒,法官若無法保護我們子女,只在乎逐字正確地使用法條,要法官幹什麼?」他認為,正是這種憤怒,掀動十五萬人參與活動。翟本瑞表示,臉書等社群媒體創造新的人際互動模式,過去在八八水災救災、大埔農民議題等事件,都可看到其發揮強大動員力量,然而其所以能快,往往是因沒有長篇大論,只訴求立即反應。

像這次臉書連署法官下台事件,法官為何這樣判、援引的法條為何等細節,都被過度簡化,也不見法界論點。整起事件只看見網友動員的力量,忽略法官裁量邏輯,然而這在臉書限定的短短發言空間內無法說清。

【2010/08/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剪報] 性侵輕判犯眾怒 高院:法條適用問題


性侵輕判犯眾怒 高院:法條適用問題


高雄縣林姓男子在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依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判刑三年二個月,引起十餘萬網友撻伐,要求法官停職;高雄地檢署認為法官對事實認定與引用法條不適當,已提上訴,要求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十年以上」。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落網後,檢方求處七年十個月重刑;一審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判決三年兩個月,引起十五萬名網友連署,要求法官免職調查。

「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書裡,從頭到尾都沒說女童同意被性侵」,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她解釋,法官引用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檢察官起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要有「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性侵,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才會依「準強姦」罪判刑。

她強調,這是法律爭議,也是立法不妥所致,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針對外界對法官的判決反應,李淑惠說,若不符社會期待,地院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三位法官相當優秀,他們會堅守崗位。

今年二月卅一歲嫌犯林姓男子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六歲女童獨自玩耍,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準強姦」罪判三年二月。

高雄地檢署不認同地院的判決,認為法官有輕縱之嫌,「試問一個六歲女童,怎懂得『同意與否』?」檢方已提起上訴,請二審法官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

※延伸閱讀》
‧哇新聞/性侵女童輕判,高院說是法條適用問題,網友麼看?

【2010/08/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剪報] 不符社會期待 資深法官:年輕法官判前要多問

不符社會期待 資深法官:年輕法官判前要多問

「被害人才六歲,對性沒有意識能力,不該這麼判!」台南高分院一名資深法官表示,三年二月的刑度判輕了,不符合社會期待;另名台南地院資深法官認為,以網路連署方式要求開除法官太過激烈。

台南高院這名資深法官表示,高雄地院審理性侵案的法官是以趁機性交罪判刑,雖然判刑三年二個月已超過法定本刑二個月,但法官可能沒有考慮到被害人年幼,對性懵懂未知,沒有是否違反意願的問題,「這麼判是輕了」。

他指出,性侵案的判決,法官都會依被害人年紀、是否取得當事人或家屬諒解做量刑參考;如果被害人是幼童,且涉案人未獲原諒,不能輕判。他建議年輕法官多請教資深的法官,讓宣判更合乎人民期待。「近幾年已有不少兒童遭性侵案件,法官以刑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判決。」台南地院資深法官表示,早期性侵案著重於強迫脅迫或是否下藥,後來修法為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但不明確,若要修法應著眼在「欠缺同意能力」。

【2010/08/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剪報] 看前例/性侵一歲多女童 重判8年4月

看前例/性侵一歲多女童 重判8年4月

高雄六歲女童遭性侵案,高雄地方法院以「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輕判,引發十幾萬名網友撻伐。資深法官指出,無論從性侵規定的立法意旨、社會經驗法則、最高法院類似案例來看,高雄地院的判決都有爭議。

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規定,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而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時,刑度提高到七年以上,為「加重強制性交罪」。

高雄地院審理六歲女童被性侵案,沒有以「強制性交罪」判刑,改依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處被告三年二月徒刑;該法條的刑度,可處三年到十年以下徒刑,法界通稱這是「合意性交罪」。

高雄地院昨天解釋,法官判決沒有提到女童「同意」,不構成強制性交,意思是被告沒有採取強暴、脅迫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性交,因此以「合意性交罪」判刑。

但熟悉強制性交罪立法過程的法官指出,刑法第二二一條所指「違反其意願」的方法,不必到強暴、脅迫的程度,只要被害人不願意即構成。

資深刑事庭法官認為,六歲女童連民法上的行為能力都沒有,也不懂什麼是性交,怎麼表達意願?強制性交罪要保護被害人,而非被告的利益,法官就算以社會常識解釋,也不會說被告強將手指插入女童下體,不符合違反其意願的要件。

法官指出,曾有被告將手指插入一歲八個月大女童下體,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八年四個月定讞案例,二審判決即載明被害人年幼無知,不會也不知抗拒,或表達反對意願,仍應以違反女童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2010/08/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評論] 性侵輕判 我女兒怎辦…

性侵輕判 我女兒怎辦…

三不五時,我們在新聞版面上得知各種「離譜判決」,有時扼腕、有時不屑、有時爆句粗口,假裝自己才是法官,重判重刑。

一時情緒過去了,心中的恐懼和不信任卻日積月累,有人說台灣民眾激情理盲,也許雖不中亦不遠矣。

我們對司法的激情、理盲正不斷倍增、延燒,所謂的離譜判決和法界弊案是關鍵導火線。而背後的火藥來源有三:一、敗壞的治安;二、民眾普遍對司法高期待、低認識;三、每回類似爭議出現,法界給人的感覺總是很被動很自我保護,即使上媒體澄清,不見得講的讓人聽得懂,也很少人真的被說服,彷彿只想儘快等時間沖淡一切,法律人不是辯才無礙嗎?

我們是健忘的,但傷痕會提醒我們,下一次我們會更難被說服。我也是一個女兒的母親,不理智的行為根源於恐懼,我恐懼人心不古,我恐懼不公正不體會民心的司法,我恐懼整個社會以「仇視和論斷」來自我保護。解決之道在哪?在丟出手中的石頭之前,我只能先做好自己的母親角色,竭盡所能保護,教育我的孩子,其他部分請法界人士和相關單位再努力了,我們真的需要你們做更多!

吳一忠/研究生(嘉縣水上) 網友連署,希望將性侵案輕判的法官免職,顯現法官和庶民對於量刑的差異。

最近司法案件引人非議,究其因在於法官異於常人的思惟。依法論法並沒錯,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官不能只是依照法條判案,卻罔顧當事人及民眾的感受,要懂得「避世譏嫌」的道理,符合公平與正義,並做出適當的判決。

網友希望將「不知民間疾苦」的法官免職,問題是,有什麼方法能達到制衡的效果,才是民眾最關心的。有個划拳的遊戲叫棒打老虎,「棒吃老虎,老虎吃蟲,蟲咬棒子」,表示一物剋一物。期待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上任後能大力整頓,總不能寄望包青天再世吧。

【2010/08/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剪報] 輕判大惡狼 16萬網友怒譙法官

輕判大惡狼 16萬網友怒譙法官


「性侵六歲女童,才判三年兩個月?太瞎了」高雄地院審理一起性侵六歲女童案,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判處惡狼三年兩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網友不但痛罵法官,還在FACEBOOK上連署,要求將審理該案的法官「免職調查」,目前已有近16萬網友加入連署。

男子林義芳今年二月在甲仙鄉圖書館以手指性侵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七年十個月重刑,但是案件進入一審,高雄地院合議庭卻認為,目擊者沒有看到女童反抗,男子並未違反女童的意願,改依刑法227條第1款,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三年兩個月,檢方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此判決也引發民眾的不滿,網路上更是一片撻伐,有網友在FACEBOOK上發起「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連署,截至上午已經有近16萬網友加入。

網友Jane生氣的表示,法官都是白讀了,這根本就是告訴可能犯案的人說,可以找六歲以下小朋友下手,因為他們不會掙扎;也有網友認為,「法官的心智需要檢定,這女童要是他家人,他會做這樣的判決嗎?」

對於幼童遭性侵案件,法官未引用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導致惡狼被輕判,立委楊麗環日前表示,她已提案,只要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就絕對要加重刑罰,因為她們沒辦法抗拒。

※延伸閱讀》
‧哇新聞/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性侵狼,網友怎麼看?

【2010/08/25 聯合新聞網】 @ http://udn.com/

[評論] 輕判強姦女童 錯得太離譜

輕判強姦女童 錯得太離譜

  • 2010-08-26
  • 中國時報
  • 【張茲 /高雄市(退休人士)】

 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案,一審法官判三年兩個月,引發各界批評過於輕判。日昨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判決並無不妥。院方說明,此案是採用《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故才判處嫌犯較輕刑責,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這樣的說法根本是硬拗,曲解法條適用的條件和範圍,此法條的正解應該是,對未滿十四歲幼童性侵,若排除強制的因素,仍可以引用此法條對性侵者實施制裁,是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怎麼會是性侵幼年男女,反而可以獲得較輕的刑度呢?

 高雄地院庭長也表示,本案是從「罪疑唯輕」原則下的判決,因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才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這更錯得離譜,面對成年男子,六歲女童有任何反抗能力嗎?需舉證受到強暴脅迫根本是脫離常識,令人質疑所謂的「罪疑唯輕」,究竟是保護了誰?是六歲女童嗎?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剪報] 法官判決離譜?立委:歷練不足

法官判決離譜?立委:歷練不足
2010/8/25 下午 12:06:00
媒體報導,男子性侵女童遭輕判,15萬名網友發起連署要判決法官停職,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圖)建議,法官養成教育應加強社會歷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5日電)媒體報導,男子性侵女童遭到輕判,15萬名網友在網路上發起連署要判決法官停職,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今天表示,法官養成教育應加強社會歷練,以彌補社會經驗不足問題。

媒體報導,林姓男子性侵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以女童未強烈反抗,輕判3年2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Facebook)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一週內已累積15萬人連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表示,這是審判品質問題,是法官人生歷練不足的問題,不是品德操守上的問題。

呂學樟指出,在法官的養成教育上應改變與加強,在法官法草案中,也應考慮增訂審判品質的審查標準,對於生活歷練不足,也可做為評定標準,並透過行政上處分,包括降級、減俸等方式讓法官有所警惕,才能提升審判品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說,法官法草案中有關法官法評鑑制度,對於表現不適任的法官可淘汰,未來法官判決無法合乎大眾期待,或是與其他法官判決與認知差異過大,都可列入評鑑項目。

謝國樑指出,部分法官很會念書,經過司法官訓練所專業訓練後就當法官,對社會歷練與社會常識相當不足,他認為未來應該讓法官由各種管道徵選,藉由多元的入選管道,讓法官在判決時更符合社會歷練要求。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潘孟安則呼應民間司改會的要求,對於不適任的法官,應建立外部評鑑機制,評鑑事由應包含具體不適任現象,並應主動定期進行全面性評鑑法官,同時提高懲戒決定機關裡的學者與民間公正人士等非官方代表比例,以避免官官相護。

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說,民進黨團在立法院下個會期將會提出「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建立起法官與檢察官的評鑑機制。990825

[剪報] 性侵輕判 民團要專業法官

性侵輕判 民團要專業法官

台灣立報 2010-8-25 23:19 作者:史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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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一位男性性侵6歲女童,而審判法官以「未違女童意願」,判加害人3年2月。此審判在網路上引起公憤,短短幾天內就有15萬名網友要求負責審判的法官下台。民間團體呼籲,性侵家暴案急需專業法官制度。

這項輕判案件,主要是因為法官認為女童沒有反抗,表示加害人的行為並未違返女童意願,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害人必須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須要與同條條文前述的強制性交方式,例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才符合刑法222條。法官以「未違女童意願」而改以用刑度較輕的刑法227條。

勵馨基金會南區辦事處處長張乃千表示,從這件案件看來,明顯可以發現法官仍沿用舊有法條。這是因為刑法227條,在民國88年以前曾有「致使不能反抗」條文,也就是說,早期的強制性交罪讓加害人有脫罪可能,因此民國88年之前的性侵加害人都以被害人沒有犯抗到底的藉口,減輕刑度。由於當時的法令並未考量到,被害人可能因為未了確保生命安全,不敢反抗等因素,因此,民國88年就進行修法,只要性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可成立。

張乃千表示,從最近的6歲女童性侵案看來,法官仍以民國88年以前的法令意涵進行解釋,才會造成輕判加害人的結果。另一方面,在這項判決當中,法官並未考量到6歲的孩童是否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在驚嚇之餘更沒有反抗的能力,法官也沒有考量到,6歲孩童在警政系統下需要反覆陳述的所造成的傷害。

張乃千強調,類似的判決不是只有6歲女童案一例,包括之前引起社會激憤的襲胸讀秒案等誇張判決。張乃千強調,目前台灣法官不但欠缺性別觀點,更欠缺人權觀點,顯示不少法官急需要性侵、性騷擾、家暴等專業知能。

張乃千表示,目前國外已經引入專業法官制度,類似的性侵、性騷擾、家暴案件,都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慘與判決,才能確保受害人的權益。

張乃千建議,國內的審判制度,可以考慮在部分案件引進陪審團制度,才能夠同時顧及法令以及社會觀感;台灣還需要開始發展修復式正義的審判觀念,才能讓被害人的權益,在審判過程以及審判之後獲得保障。

以彰化的竹竿穿腸性侵案而言,被害人在長期審判之下,遭受非常大的精神折磨,就算找出真兇判以重刑,但受害人在審判過程中卻因為反覆陳述以及出庭,反而遭遇到比性侵更大的傷害。張乃千認為,未來台灣可以考慮讓加害人有罪確定之後,必須給予被害人精神補償以及心理輔導費用,如此才能確保被害人的權益。

[剪報] 高雄地院:女童性侵案判決可受公評

高雄地院:女童性侵案判決可受公評

台灣立報 2010-8-25 23:18 作者: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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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6歲女童遭性侵案的判決引發爭議;高雄地院25日表示,判決可受公評,如果不符社會期待,虛心接受、檢討改進。

林姓男子今年2月在高雄縣的一處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被控以右手性侵女童,高雄地檢署偵辦依最輕本刑至少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6月審理,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消息傳出後,引起民眾不滿法官輕判,並在網路上串聯要求將法官免職。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25日表示,這起妨害性自主案的爭議,主要是檢、審對於法條上的認定不同,承審法官絕非輕判,且法官也非外界所說的「以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輕判」,這種說法不對,法官沒有說過這話,外界誤會了。

李淑惠說,對於判決引發爭議,高雄地方法院的立場是院方的判決可受公評,如果不符社會的期待,會虛心接受和檢討改進。